【以案说法】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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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法】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?

2023-09-24 12:10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基本案情

2021年2月某日晚,被告人唐某与邓某、雷某等人在某KTV包厢内喝酒、唱歌。期间,喝醉酒的邓某走到被害人王某、肖某等人唱歌的包厢找厕所,并与王某、肖某等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。唐某等人见邓某一直没有返回包厢,同时又听到包厢外面发生争吵的声音,遂走到王某等人包厢门口与王某等人发生争吵,继而在王某等人唱歌的包厢内发生扭打。在扭打过程中唐某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将王某的头部打伤。经鉴定,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,破坏公共秩序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。据此判决: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
(图片来源于网络)

相关法条
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

【寻衅滋事罪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

【故意伤害罪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普法小课堂

(以下部分来自天道酬勤独角兽微信公众号)

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?

1.动机要素

寻衅滋事犯罪既然是从原流氓罪脱胎而来,因而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外乎所谓的流氓动机,即寻欢作乐、逞强好胜、寻求感官刺激,填补精神空虚。而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则相对比较复杂多元如报复泄愤,但其目的性相当明确就是伤害他人身体。

2.起因要素

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在于“无由”与“有因”,寻衅滋事往往是“无事生非”,而故意伤害则往往是“事出有因”。至于“无事生非”与“事出有因”的区分,不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而应当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立场。

3.场合要素

寻衅滋事罪一般多发生于公共场所或者说公共生活空间,因为光天化日之下,大庭广众之中才能实现行为人挑战公共秩序、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在动机,而故意伤害罪则没有特定场合的限制。

4.结果要素

寻衅滋事的目的在于破坏社会公共安宁,挑战社会公共秩序,并不以造成实际伤害结果为必要,而故意伤害则必须实际造成轻伤害以上结果。

5.对象要素

寻衅滋事的对象选择往往具有临时性、随机性,而故意伤害的对象选择往往具有预设性和刻意性。或者说,寻衅滋事罪的对象选择具有不特定性,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选择则具有特定性。当然,对于“特定”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,可以是特定一人,也可以特定多人。

6.关系要素

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不具有熟识程度,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状况则并无特别限制。当然,在具体个案判断过程中,不可能仅仅根据某个单一要素作出结论,而往往需结合上述诸多要素最终厘定罪名。

小编提醒

子曰:“礼之用,和为贵。”中国人历来讲究和气生财,和谐为美。遇到矛盾,退一步海阔天空,切莫因一时冲动而酿成大错!

作者 ▌黄邵峰

供稿 ▌ 刑庭

编辑 ▌ 王慧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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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【以案说法】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?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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